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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技巧:正义不会缺席之国家赔偿

宁波中公教育 2021-04-20 16:15:3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该案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们对此案评判不一,332万元的赔偿金是多是少?今天小编就以张志超案为切入点带领大家学习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一、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它们同受《国家赔偿法》调整。今天我们主要学习其中的刑事司法赔偿制度。

二、司法赔偿的范围

(一)人身权受到侵害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财产权受到侵害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申请方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四、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原则上,谁做出谁赔偿,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外情况下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即多个司法机关就同一案件事实,相继作出了错误的拘留、逮捕和判决决定,应当由最后一个作出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决定的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前其他司法机关免于赔偿责任。

五、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此处小编根据《国家赔偿法》专门针对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总结如下:

1.侵犯人身自由的=X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2.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项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此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4.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5.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国家赔偿这一制度在我们常规考试中常见的考法有两种:一是以原文型考查,直接考查国家赔偿的范围;二是以案例型考查,给定案例考查相对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和可申请赔偿的项目以及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希望小编今天的分享对大家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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