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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市关于开展2020年度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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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全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工作,同时对到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统一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换证对象

(一)校验对象

1、持有本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鄞州区、镇海区代章)、《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2020年1月1日以后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列入本次年度校验;

3、拟于2020年6月30日以前停止执业的医疗机构不参加本年度校验,但应及时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二)换证对象

凡持有本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期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属于本次统一换证对象。

(三)时间地点

各医疗机构须于2020年5月12日前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广贤路997号)社会民生事务窗口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贵驷街道内医疗机构也可选择到贵驷街道兴海北路2039号贵驷行政服务中心12号窗口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联系电话:(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贵驷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二、校验程序

(一)递交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份(各医疗机构自行登陆 ,点击下载“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解压密码“1234”),使用本机构电子化注册账号及密码登陆系统,点击“机构校验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后打印《机构校验申请书》并加盖公章、法人章;今年继续采用全国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校验,为方便申请,各机构也可持电子化注册时预留的手机、公章、法人章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民生事务窗口,在窗口工作人员指导下操作软件、填写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原件;

(3)年度工作总结:包括:A、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护人员执业注册、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简要情况;B、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C、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D、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E、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2、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1份(空白表格见附件1,也可至窗口领取);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一览表;

(4)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合格情况(验原件留复印件);

(5)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二)审查

1、医疗机构及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均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民生事务窗口负责组织实施。

2、审查包括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1)校验申请材料;

(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内部核查,医疗机构无需提供)。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重点审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结构布局等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2)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3)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4)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另需检查放射诊疗设备、防护设施及人员资质等情况。

疫情期间已完成复工备案的医疗机构,免于现场审查。

(三)校验结论

1、医疗机构校验根据书面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出校验结论。结论包括“校验合格”或“暂缓校验”。

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到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的;

(2)不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改正期间;

(4)停业整顿期间;

(5)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计超过36分(含36分)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4、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不合格的以及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或“校验不合格”

(四)校验标准

医疗机构校验标准按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原卫计委《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标准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疗机构与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有力措施。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实施校验工作的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审查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执业状况,做到校验及时,审查全面,不走过场,确保校验工作取得实效。

(二)机构变更。凡是有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以及增减诊疗科目、床位等情况的,应提交涉及变更项目的有关申请材料,变更手续与校验换证手续一并办理。

(三)审核准备。校验期间,请各医疗机构做好自查和现场审核的准备工作,备好所需材料,并确保工作人员在岗待查备询。

(四)结果公布。校验结束后结果将及时公布在高新区网站。

附件: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docx

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原文标题:关于开展2020年度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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