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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合同订立的始与末

中公教育 2019-11-15 15:48:4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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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合同订立的始与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通过总结归纳历年事业单位试卷中出现的考点,事业单位考试越来越偏向于考察与合同相关的知识点,预示着合同的订立是备考的重要知识点。学习有关合同订立的知识点需要着重掌握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要精确的把握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所以本篇由中公教育老师给大家带来合同订立的相关知识点的讲解。

【练习题】关于要约与承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

B.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C.承诺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

D.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均为要约

【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即商业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的,视为要约。故选项AB表述正确,选项D表述错误。《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因此,承诺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选项C表述正确。故本题答案选D。

【练习题】合同的订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下列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手机生产商的手机价目表

B.建筑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

C.数量价款明确的商业广告

D.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

【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的种类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数量价款具体明确的,视为要约。故本题答案选C。

中公点评:此类题目是民法知识中的常考点,着重掌握合同订立的相关法条,有助于提高做题的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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