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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关于刑法,这些考点你Get到了么?

中公教育 2019-11-14 18:02:5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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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刑法,这些考点你Get到了么?》,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最近几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的分值一直居高不下,在法律的考察中,刑法是一大重点,历年考试中3-7题不等,占有较大的比重。刑法的考察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综合的,以直接考察和案例考察为主,本文就介绍刑法的考点,帮助大家应对刑法:

一、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包括14岁生日当天)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②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①无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故意犯罪的形态

三、自首

(一)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④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⑤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注意: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才能以自首论。

(三)后果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的行为。

行为方式:

①索取他人财物;

②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有疑问可以留言告诉小编,小编尽力为您解决!(问题需要简洁清晰,否则无法识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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