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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行政赔偿真的掌握了吗?

2019-10-29 14:32:1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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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行政赔偿真的掌握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比较重要的知识,其中关于行政赔偿是一个高频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真题来回顾一下行政赔偿的高频考点。

【例题】(多选题)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请求

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C、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

D、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答案】BD。解析:《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结合题干可知,本案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区政府,而非区规划局,因此,赔偿主体是区政府。A错误,不选。B正确,当选。

C错误,不选。根据修订后的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无须先申请确认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综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

【例题】(多选题)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答案】ABD。解析: 本案中,虽然警察的行为的确是在执行职务(题干明确表明是在进行追捕),但是该行为却不具备可归责性。驾驶警车追捕时将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这是一种事实行为侵权。对于国家机关事实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国家赔偿法》采用是否有过错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在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进行追捕,是行使职权的行为。但是,这一活动必然要求高速行驶,又是为躲闪其他车辆,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这一系列信息说明,公安人员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使职权的行为没有违法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处理不应当是国家赔偿,而应当采取补偿的形式来解决。C正确,其他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例题】(多选题)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

B、除特殊情形外,法院单独受理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C、如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D、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

【答案】ABC。解析:《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先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7条规定,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为2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B正确。

《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C正确。

《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因此,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原则上要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当时没有提赔偿请求,最迟也必须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的说法错误,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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