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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之民事行为能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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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总则之民事行为能力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相较于1986年《民法通则》进行了多处修改和完善,在全国诸多省市地区的事业单位、三支一扶、国省考中都频频涉及。高频考点之一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不用于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具备了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具备现实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标准,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篇文章就《民法总则》修改的两方面进行解读:

一、年龄界限下调

在《民法通则》中,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2017年《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比法条会发现,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已由原来的10周岁变更为8周岁,而年龄上降低两岁,主要是由于8周年的儿童已开始接受义务教育,具有基本的学习能力,且相较于刚入学6周岁的儿童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可以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八周岁。

二、精神标准合理化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2017年《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比后会发现,精神标准已由原来的精神病人变更为成年人,变更原因之一是避免语义上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再者考虑当前人口老龄化的环境,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伴随着老年痴呆病症的呈现,对很多行为辨别能力有所下降,符合《民法通则》所述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甚至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但归为精神病人显然不合适,所以一概为成年人,是主体扩大化,标准合理化的体现。

真题再现:

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7  B.8  C.10  D.12

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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