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宁波医疗卫生招聘:海曙区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招生9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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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医疗卫生招聘公告
为切实做好2019年宁波市海曙区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招生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9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计划
2019年宁波市海曙区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招生计划9名,其中临床医学专业专科8人,护理学专业专科1人。
二、招生对象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医学专业报考条件的海曙籍2019年高考生。同时符合相关招生院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三、承办院校及专业
1.委托杭州医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定向培养任务8名;
2.委托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承担护理学专业专科定向培养任务1名。
四、定向培养学制
专科层次培养学制为三年。定向培养生应按期取得毕业证书,否则由卫生部门决定取消聘用资格。
五、招生办法及程序
海曙区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工作实行招生与医疗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并轨进行。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
1、6月26日8:30至6月27日17:30,填报志愿。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在浙江教育考试院网站上选择普通类提前录取志愿填报,不必到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报名。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我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名单提供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发至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7月2日至7月3日,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安排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提供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签订协议地点:海曙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人事科(苍水街131号7号楼)。
签订协议时需提供本人和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7月7日12:00前,招生院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投档工作开始前,将我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
4、7月9日起,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六、学习费用
按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要求执行。
七、就业与待遇
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由海曙区卫生健康局统一分配到相应工作岗位。其中临床医学专业专科8人分配至古林镇卫生院2人、横街镇卫生院3人、鄞江中心卫生院2人、龙观乡卫生院1人;护理学专业专科1人分配至龙观乡卫生院工作。
定向培养生工作期间的待遇按我区相关文件执行。可参加我区卫生健康系统下属医疗机构相对应事业编制工作岗位的公开招聘考试。
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服务期5年内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将不再续聘。定向培养生从事本区基层岗位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否则视为违约,应当返还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同时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八、其他事项
本次招生由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监督,监督电话:(工作时间开放)。
海曙区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工作时间开放)。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24日
(注:招聘信息来源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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