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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波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关于消费者的权益救济你了解吗?

浙江人事考试网 2019-04-12 16:11:3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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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消费者的权益救济你了解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们每个人都是一名消费者,每天进行着各种各样的交易,权益受损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而这些生活中典型的案例会成为我们每年的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考试的案例来源,那究竟如何去救济消费者的权利是我们考试中的重点,今天我们就通过几道真题带大家了解一下。

【真题再现】个体户罗某借用廖某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关某从罗某雇佣的营业员叶某处购买商品后合法权益受损。关某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

A.罗某

B.廖某

C.叶某

D.罗某或廖某

【答案】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题中罗某借用的廖某的营业执照,所以关某既可以向罗某主张,也可向廖某主张,故本题答案为D。

【真题再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五倍

【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本题选C。

【真题再现】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哪几种途径解决: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D.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答案】AB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本题答案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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