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宁波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重要考点:监察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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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员考试中,通过研究历年常识判断部分的命题规律不难发现,新修订的法律和新颁布的法律往往是命题者最青睐的命题素材;另外随着竞争的激烈,随着难度的增大,考题综合性越来越强,为了帮助考生获得高分,中公教育为大家梳理归纳了综合性强、考查频率高的新法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而这部法与历年考查的重点《宪法》息息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生效日期: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同时废止。
3.制定监察法的依据: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
4.制定监察法的目的: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6.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7.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8.国家监察委员的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9.国家监察委员的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0.国家监察委员的任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1.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12.监察委员会对谁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3.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权: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4.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体是以下6种情形: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5.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总之,新颁布的法律考查大都是原文考查居多,理解性考查较少,在2018年宪法修改过程中,新增了一个国家机关——监察机关,而同时根据宪法又制定了《监察法》,而宪法和监察法的联系非常紧密,因此在备考过程中不可忽视,中公教育希望大家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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