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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波事业单位备考资料: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的判断

浙江中公教育 2018-12-28 03:13:0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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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的判断》,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学科是事业单位招考的必考科目,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尤其重要,几乎每年都会有相应的题目出现,是学员需要掌握的重要知识点,做这类题目通常是通过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来判断它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所以本篇由中公教育给大家带来正当防卫的知识讲解。

【真题再现】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有限度的行为。

下列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2017年-事业单位】

A.甲持刀抢劫乙的财物,乙奋起反击搏斗夺下甲的刀,并将甲腿刺伤,甲动弹不得,随后乙用刀将甲杀死。

B.甲在公共场合多次扬言,要杀死乙,乙听后既气愤又害怕,于是决定先下手为强,趁甲不备时将其杀死。

C.甲处心积虑想谋害乙且又苦于没有借口,一日甲见到乙后,就用辱骂等方式挑逗,引诱乙先动手,乙动手后甲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乙杀死。

D.某晚,小红遭遇抢劫,抢劫犯手持匕首,扬言如不交出钱财就要杀人,小红不得已交出身上的钱包,当抢劫犯低头数钱时,她拾起一块砖头砸晕了抢劫犯,然后拿起自己的钱包离开现场。后来获知抢劫犯因抢救无效死亡。

【答案】D。解析: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3.防卫意图:防卫时主观上要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在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是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不属于正当防卫;4.防卫对象:要求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选项A甲抢劫乙时,乙反抗刺伤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甲被刺伤后无法动弹,甲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乙依然用到把甲杀死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此A不选。选项B乙属于事前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选。选项C甲属于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该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因此C不选。选项D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小红遭受抢劫,正当防卫时没有限度要求,即使是造成了抢劫犯死亡的结果,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选D。

中公专家点评:此类题目是刑法知识中的重难点,着重掌握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以及无限防卫权的几种罪名,就能快速准确的判断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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