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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有关夫妻债务纠纷的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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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读:在借给别人钱的时候,特别是大额借贷的时候,要尽可能的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事后无法举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夫妻来说,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尽可能的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负债”现象的发生。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这一条有一个明确的前提,就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一方单方以个人名义作出的借贷行为,视为夫妻共同行为,这个债务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的钱,尤其是大额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这个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如果债权债务诉讼中的债权人,或者离婚诉讼中欠债的一方,认为这个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这个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2、 是为家庭的生计等举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3、超出家庭正常功能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体现了将人的家庭角色、家庭内的权力义务,和人的其它社会角色、家庭外的权力义务相区分的原则。同时也为夫妻一方的过度举债行为与家庭财产之间建立了一个防火墙,也有助于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侵害对方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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