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江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简析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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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考点,尤其在2017年3月15日民法进行了修改,新的《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由于《民法总则》大多数的考生都不太熟悉,所以现就民法新增的部分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练习题:
【2017】张某于2011年下落不明,2015年经其妻余某申请后法院宣告张某死亡。2016年,余某与李某再婚,2017年张某出现,法院撤销张某的死亡宣告。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余某与李某、张某的婚姻关系均解除
B.余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不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恢复
C.余某与李某、张某的婚姻关系均存续,因而余某犯重婚罪
D.余某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声明才能确定与何人存续婚姻关系
【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张某宣告死亡且配偶余某已再婚,因此不得自行恢复。故本题答案选B。
二、.知识点分析: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②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④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3.宣告失踪的效力
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③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宣告死亡的效力
①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③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④继承关系的开始。
4.死亡撤销的效力
①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③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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