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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罚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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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指的是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一、知识点

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其中,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可附加一个,也可附加多个。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驱逐出境。

二、主刑

1.管制

管制是指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

(1)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3)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期限:1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3)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执行机关: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执行机关: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

5.死刑

死刑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适用对象: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不适用死刑的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及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附加刑

1.罚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性质上与属于行政处罚的罚款不同。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权利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4.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边境。

四、练习题

下列哪种刑罚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

A.有期徒刑

B.管制

C.剥夺政治权利

D.拘役

【答案】C。解析: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的是附加刑,选项中属于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而ABD都属于主刑,所以C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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