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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18《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 汇票的保证

浙江中公教育 2018-02-11 10:59:2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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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已经取消了会计证限制,中级会计职称距离全面取消会计证也已经不远了,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浙江会计取证考试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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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2.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由汇票债 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票据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其在保证关系中就被称为被保证人。

(2)保证的格式。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③被保证人的名称;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签章。

其中,“保证”的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为绝对应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 日期和保证人住所为相对应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 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同时,保证不 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保证人为背 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 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两人 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 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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