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辅导: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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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关于《民法总则》中关于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回复】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
①确定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②增加“遗嘱监护”、“临时监护”;
③“指定监护”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机关包括民政部门;
④ 取消“父母所在单位”的监护资格。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临时监护:指定监护人前,无保护的,由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等临时担任监护人。
2.成年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问题
①增加“本人协商监护”、“遗嘱监护”“临时监护”;
②确定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③“指定监护”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机关包括民政部门;
④取消“精神病人所在单位”的监护资格。
本人协商监护
前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人选: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方式: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后果: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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