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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之物权种类

浙江中公教育 2017-06-22 14:11:22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导读】

中公浙江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编考试基础知识《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之物权种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浙江事业单位考试。

中公教育本次给大家分享的高频考点是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中的物权种类,这一部分需要大家能理解物权的含义,准确区分各种物权,具体如下: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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