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现役考试公文写作常识:公文的特点
浙江人事考试信息网温馨提醒您关注浙江公安现役考试报考指导:
公安现役部队考试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公文写作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等方面的知识,2015年公安现役部队考试时间为2015年2月上旬,广大考生备考时间充足。中公浙江教育公安现役考试网为帮助广大公安现役考生备考,及时发布公安现役考试公文写作知识:公文的特点,供公安现役考生备考。
【公文的特点】
掌握公文的概念以及公文写作,需要了解公文所具有的特点。公文是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是各级机关与组织行使法定职权,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很强的现实效用性。公文的特点主要有作者的法定性、法定的【专业】性、法定的执行效用、体式的规范性、处理程序的规定性。下面分别介绍:
(一)作者的法定性
公文作者的法定性是指公文不是任何个人都可以任意制发的,它是由法定的作者制成和发布的。所谓法定的作者,就是指依据法律和有关的章程、条例、决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的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任务、义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
(二)法定的【专业】性
公文的【专业】性是指各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所行使的公文,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是不允许下级机关拒不执行的。公文可以代表机关发言,代表制发机关的法定【专业】。因此,公文也就成为各级机关、组织开展工作的可靠依据。比如,国务院是全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它所制定和颁发的文件,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具有行政领导和行政指挥的【专业】等。
(三)特定的效用性
公文的特定效用是指公文的现实效用,是公文制发机关的法定地位所赋予的。从每一份具体的文件来说,都有它本身的特定的现实效用,代表它的制发机关所赋予的法定效力和作用。另外,公文所具有的特定效用是有一定的时间性的,任何文件都不是永久有效的。
(四)体式的规范性
公文体式的规范性是指公文有规范的体式,为了维护公文的【专业】性、准确性与有效性,方便公文的写作与处理,国家有关机关以法规形式,对公文的文体、结构、格式等进行了统一规范。
(五)处理的程序性
公文处理的程序性是指公文的制发和办理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
相关军转信息:
-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中公教育(ID:nb-offcn)
专注宁波招聘资讯及备考学习资料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