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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事业单位招聘:宁波市社保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应试须知

宁波人才网 2015-07-07 15:18:5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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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保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

应试须知

本次笔试将于7月11日9:00-11:00举行。

应试者须按照准考证上的笔试时间、地点和考场安排参加考试,笔试采用闭卷形式。计算器、快译通、电子词典、书籍、报刊等有关资料和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已带的通讯工具一律关机,统一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考位。

一、考前准备

(一)本次笔试考点设在人力资源大厦(兴宁东路228号A楼),请事先熟悉考点。

(二)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入场,无身份证者须持当地派出所或户籍中心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证明上须贴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当地派出所或户籍中心的印章)方可参加考试,护照、临时身份证可视同身份证,使用驾驶证、户口本等其他证件一律不得入场。

(三)参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

(四)笔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和2B铅笔,同时请考生准备好手表等计时工具(不能用手机代替),开考后不得互借文具。

二、答题方法

本次考试试卷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组成,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的成绩无效。

三、注意事项

(一)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

(二)拿到试卷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刻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三)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也不得在试卷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四)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置。

宁波市社保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

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入考场,首先在《考生诚信承诺单》上签名。然后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二、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普通计时手表和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进入考场,携带的其他文具、书籍、资料等物品一律放在指定处,不得带至考桌。

三、手机等通讯工具及电子笔记本等器材不得带入考场,也不得作为计时器使用,已带的必须关机并存放在指定位置,一律不得带至考位。

四、应试人员应首先认真阅读试卷卷首的考试指导语,并仔细检查试卷类别是否正确,有无缺页、漏页、破损、污渍。如遇试卷发放错误、字迹模糊或印刷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老师提出。

五、考试铃响后方能开始答题。

六、本次考试既有主观题,又有客观题,其答题方法为: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的成绩无效。

七、答题前应先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在试卷指定位置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然后再进行答题。答题时不得在试卷上作标记或附稿纸,否则按违纪处理。

八、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九、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

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互相借用文具,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一、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考桌上,经监考人员许可,方可离开考场,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带出考场。

十二、应试人员应尊重考务工作人员,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管理,不得无理取闹。

十三、除正副主考、巡视、巡考和本考场监考等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主考批准不得进入考场。

十四、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有关考试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将手机、资料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

2.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3.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6.在桌椅、文具、肢体上或其它处所,书写有关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1.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2.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4.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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