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波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权的土地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时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窖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人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也就是说,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后,固然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灭失,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不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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