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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波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一国两制”构想

浙江中公教育 2014-08-04 17:07:03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国两制”是对马克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的重大发展,不仅是政治学、宪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也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要问题。

所谓“一国两制”,就是在一个中国的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从世界和中国的实际出发提出的处理港、澳、台回归祖国以及和平统一祖国问题的一项切实可行的基本国策,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个理论,这个国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和1990年4月全国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获得重要法律表现,迈出了依法和平实现祖国统一的重大实际步骤,显示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中国特色的创造性构思的强大生命力,也显示了法律在解决重大棘手问题上的无限潜力。

“一国两制”就是一个国家实行两种制度。首先,它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一个国家即一个中国是前提。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只是中国的一部分,那里的政府是中国的地方政府。其次,它意味着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两制”。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地区回归祖国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再次,它意味着“两制”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而是要在一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发展。可见“一国两制”的政策既符合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也符合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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