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2013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招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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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13年象山县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招生工作,根据省卫生、发改、教育、人力社保和财政等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计划
2013年象山县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招生计划43名,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大专和本科学历层次各20人、预防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层次3人。
二、招生对象
1.本科学历层次招生对象:高考成绩达到浙江省普通高考文理科第二批分数线,政治思想品德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医学专业报考条件的象山籍2013年理科类考生。
2. 大专学历层次招生对象:高考成绩达到浙江省普通高考文理科第三批分数线,政治思想品德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医学专业报考条件的象山籍2013年理科类考生。
三、承办院校及专业
委托宁波大学承担临床医学专业定向培养任务、杭州师范大学承担预防医学专业定向培养任务。
四、定向培养学制
临床医学专业大专层次定向培养学制为三年,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层次和预防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层次定向培养学制为五年。定向培养生无意外情况,应按期取得毕业资格,否则由当地卫生部门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五、招生办法及程序
1.填报志愿。符合条件考生按照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选择理科第二批提前志愿宁波大学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层次)、杭州师范大学定向培养预防医学专业(本科层次)或理科第三批提前志愿宁波大学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业(大专层次),进行志愿填报。
2.体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宁波大学和杭州师范大学的考生名单(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照1:1.2比例确定),参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县卫生局会同县教育局对上述考生的高校招生体检结果进行审核,对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报考条件的,视为体检合格。体检合格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指标数时,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依次递补。
3.公示: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名单,一并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象山人才网()和象山卫生网()上公示3天。
4.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县卫生局商县人力社保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宁波大学和杭州师范大学。自公示之日起出现的指标数空缺,均不予递补。
5.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和宁波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按有关规定录取已签订协议考生。招生院校于录取结束后,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市、县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六、学习费用
学习费用自理。
七、就业与待遇
学生在校期间不具有事业人员身份,其一切行为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学生按期毕业后,按照《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经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程序)、考察等环节,符合条件的由县人力社保、编制、卫生部门办理录用、进编手续,纳入卫生系统统一管理,并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生毕业后工作4年内(含4年)未能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浙江省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定向培养生从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浙江省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必须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
2013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不回象山县农村社区卫生工作的,不得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八、其他事项
1.学生毕业后,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报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2.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期限少于5年的不得参加任何卫生系统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考试录用。
3.定向培养生凡属农业家庭户的,须在办理人事录用手续的同时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
4.本次招生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县卫生局)
象山县卫生局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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